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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运作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当年开工建设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属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进行,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规划、环保、土地等部门审批手续完备。
(三)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万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配套资金来源及证明文件、申请资金类别及金额等)。
(二)建设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以及相应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应急及相关工作任务提供实施方案及相应批准文件。
(三)在建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开工建设(实施)批复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法人证明,工作任务须提供项目实施主体确立文件。
(五)其他资金来源证明:使用银行贷款建设项目,须提供贷款有效证明;地方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须提供当地财政部门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或承诺书(函);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或通过市场化运作融资,须提供相应的出资有效文件证明。
(六)年度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财政局、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经风景区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向市汇报。
第四条 风景区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专业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专家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第六条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项目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
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环保
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环保、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3日